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17:16 | 发布部门:计划财务处 | 作者:吴渭(005852)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与学校有关的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发票开具及扣税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政及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学校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科研经费按照税收收入管理,须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经与西安市雁塔区国税局明德门税务分局商得一致,我校科研项目增值税征收率为3%。若付款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使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若付款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由税务局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开具
课题负责人持由付款单位出具的财政性资金证明和票据领用申请表到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
课题负责人持科研合同、付款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详细地址、经费本(代扣税金下账)等资料到计划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办理开票手续。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课题负责人向计划财务处基金与薪酬管理科税管员提交科研合同、付款单位税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及详细地址,基金与薪酬管理科税管员登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申报单网络受理系统,填写并打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课题负责人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提交给综合管理科票管员,综合管理科票管员盖章后同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交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携盖章后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前往雁塔区国家税务局明德分局办理开票手续。
三、项目立项及管理费计提
1、项目立项
计划财务处每周将科研项目到款明细表电子文件发给科技处和社科处,课题负责人持科研合同原件及科研发票复印件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立项手续。
2、科研管理费的计提
(1)课题负责人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013年8月1日前交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的,科技处、社科处以实际到款数作为基数计提相应的科研管理费,计划财务处凭科技处或社科处出具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2)课题负责人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13年8月1日后交增值税时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的,科技处、社科处以实际到款数减去应缴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提相应的科研管理费(即实际到款数/(1+3%)),计划财务处凭科技处或社科处出具的《科研课题经费划拨及管理费提取明细表》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3)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属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立项及财务入账手续。
计划财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2013年10月22日